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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金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小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更新时间: 2014-05-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小金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小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521 

  

  小金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 事故分级 

  2.1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I级) 

  2.2重大非煤矿山事故(II级) 

  2.3 较大非煤矿山事故(III级) 

  2.4一般非煤矿山事故(IV级)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应急指挥机构 

  3.2工作组及职责分工 

  4 预警预防 

   4.1事故预防 

   4.2事故预警 

  5 事故报告 

  6 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6.2响应程序 

  6.3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6.4响应终止 

  7 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7.2事故调查 

  8应急保障 

  9 附则 

   9.1预案管理 

   9.2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统一指挥,紧急救援和综合协调,及时、科学、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迅速抢救受灾遇险人员,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阿坝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小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小金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指挥,密切合作。有关部门、救援队伍要服从全县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1.3.2 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在非煤矿山发生生产伤亡事故时,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以救人为重点,集中力量开展救援工作。 

  1.3.3 企业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发生非煤矿山伤亡事故的矿山企业,应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进行抢险,并做到边抢险边报告,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动员就近社会力量参与救援。 

  1.3.4 属地为主,区域化救援。乡镇辖区内发生非煤矿山伤亡事故时,首先启动本级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5 共同协作,快速救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事故施救所需的一切便利条件。 

  1.4 适用范围 

  小金县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发生较大(Ⅲ级)及其以上事故,适用于本预案。 

  2 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将煤矿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煤矿事故(Ⅰ级) 

  指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2.2 重大非煤矿山事故(Ⅱ级) 

  指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2.3 较大非煤矿山事故(Ⅲ级) 

  指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2.4 一般非煤矿山事故(Ⅳ级) 

  指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应急指挥机构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视情成立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各项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特殊情况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武部、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县总工会、县质监局、县交警大队、县消防大队、武警小金县中队负责同志组成。 

  县指挥部职责: 

  1)全面组织指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适时批准应急预案的启动,宣布进入和终止紧急状态; 

  3)负责征用、统一调配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器材 

  3.2 工作组及职责分工 

  事故发生后,视情成立县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专家技术组、善后处置组、事故调查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 

  3.2.1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贯彻执行指挥部的决定和命令; 

  2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报告指挥、副指挥,通知各有关单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并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处理应急救援事务; 

  3)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备案,定期组织演练; 

  4)按县指挥部要求,适时发布事故公告,对外公布事故原因、责任及处理结果; 

  5)处理县指挥部日常事务,承办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2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安监局参与。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综合协调;筹措、调配、运送应急救援所需的资金、交通工具、救援物资、抢险器材和设备;保障事故发生区域应急通讯、供电、供水。 

  3.2.3抢险救援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人武部、武警小金县中队、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参与。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人员搜救工作,及时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负责现场灭火、设备容器的安全处置等现场抢险作业。 

  3.2.4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牵头,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参与。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制定医疗救援方案,负责在安全区域内设立现场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 

  3.2.5专家技术组:由县安监局牵头(抽调专家),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事故单位(业主)参与。负责迅速查明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判断事故后果和可能发展的趋势,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提出抢险救援建议方案报县指挥部。 

  3.2.6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安监局、县总工会及保险机构参与。负责核实伤亡人员数量、姓名、身份等;受灾及疏散转移人员的安置;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家属接待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事宜。 

  3.2.7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县安办)牵头,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质监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负责事故调查取证,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3.2.8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有关新闻单位参与。负责做好事故处置的宣传报道、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工作。 

  4 预警预防 

  4.1 事故预防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等规定,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减少安全伤亡事故发生。 

  实施安全评价制度。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从源头上严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准入关口,防止和减少事故。对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和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要加大监管监察力度,实施重点监控。 

  建立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人民 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和举报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问题。有关部门接到报告、举报后,应立即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进行隐患的调查与处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和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或行业联动互助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实施有效联动互助,减少事故损失。 

  4.2 事故预警 

  按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事故预警级别分为级、级、级和级。 

  级预警。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 

  级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 

  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安全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 

  级预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或引发安全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 

  5 事故报告 

  发生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乡镇人民 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第一时间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及时核查、了解,续报有关信息。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报告方式采取电话初报和书面报告相结合。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在非煤矿山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山体滑坡、坍塌,尾矿库溃坝,矿井水灾、火灾,冒顶片帮等事故,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级响应、级响应、级响应级响应 

  6.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 

  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6.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超出州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级行政区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6.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生产安全事故。 

  跨县级行政区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生产安全事故。 

  州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6.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6.2 响应程序 

  6.2.1Ⅰ级、Ⅱ级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Ⅰ级、Ⅱ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在上报州政府的同时,根据县安监局及有关部门的建议,启动本级预案实施先期处置。在国务院(Ⅰ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省(Ⅱ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成立县指挥部,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和协调。 

  县级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指挥部提出请求。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 

  6.2.2 Ⅲ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Ⅲ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应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县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检查;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指挥部提出请求。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突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 

  6.2.3 Ⅳ级突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Ⅳ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按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6.3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相关部门和专家技术组负责及时检测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提供地质变化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事故影响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地质、矿区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6.4 响应终止 

  根据掌握的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确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得到消除,县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建议,县指挥部确定响应终止。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积极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受伤人员救治、死亡人员遗体处置、伤亡人员亲属接待安抚、保险理赔等善后工作和消除隐患整治等工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保险机构和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7.2 事故调查 

  事发后,事故调查组要及时调查取证、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8 应急保障 

  救援装备保障。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数据库,相关成员单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器材。掌握社会有关重点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调用工作机制。 

  应急队伍保障。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全面掌握应急救援队伍情况;建立完善应急队伍调度工作机制。 

  应急专家保障。建立各行业应急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加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企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应急反应快速、处置及时高效。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完善。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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